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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74,000元。另外,积金局代6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9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8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宝至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4,773.98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怡宝电子系统贸易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36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8名与讼人,包括 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汇通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万濠海鲜酒家、Designproduction Limited、陈奕雄经营新长江饮食中心、新治理有限公司、恒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及Chan See Ho Joey trading as Wai Ho (F&B) Management,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996.66元、31,549.54元、28,298.29元、27,951.32元、15,767.26元、6,141.01元、4,130.72元、306.7。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68元、160元、190元、225元、190元、175元、128元、90元及60元。
较早前,在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楼观塘裁判法院,承认20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32,500元。
完
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