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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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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二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71,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二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顾惠钧经营上海虹桥饭店及轩士运输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九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6,630.82元及余下欠款14,989.42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930元。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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