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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六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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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附表2第4条的致辞:

主席女士:

  附表2第4条订明监警会可向观察员支付保安局局长所批准的费用及津贴。由於政府当局有委任观察员的权力,我们认为由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指明为保安局局长)批准支付予观察员的费用和津贴是合适的安排。由於按已通过的《条例草案》第31条,是由保安局局长委任观察员,我们认为应保留附表2第4条由保安局局长批准向观察员支付的费用及津贴金额的安排,使前后条文一致。因此,请委员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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