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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六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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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附表1第25条的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就附表1第25条的修订,是把「警监会」改为「监警会」,以及把监警会的「秘书」一职的称谓,改为「秘书长」。恳请委员予以通过。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是要限制监警会不得把它的职能转授予秘书长、法律顾问或其他雇员。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不利於监警会的运作。

  根据现行做法,警监会秘书处从投诉警察课接获「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后,会先详细审阅报告。如有需要,警监会秘书处会要求投诉警察课澄清事实或差异、回应提问或提供进一步资料。警监会成员分为三组,审视「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每组由一名副主席和四至五名成员组成。警监会秘书处会把经审阅的调查报告,以及从投诉警察课收到的任何澄清/补充资料,以传阅方式呈交有关分组的副主席和成员审视。在分组审视后,警监会秘书处会把所有调查报告及分组就个案提出的任何意见,呈交警监会主席再行审视。根据警监会转授的权力,警监会秘书长现负责审视属「投诉撤回」或以「简便方式解决」的个案。警监会秘书处每两个月向警监会呈交经审视的以「简便方式解决」的个案表列,供警监会监察。警监会可就这些个案提出问题和意见,警监会秘书处会适当跟进。另外,如警监会主席或任何分组认为有需要就某一个案的调查报告由全体警监会成员作进一步讨论,有关个案会在每两个月一次的内务会议中讨论。这些个案或会因应情况需要在以后的警监会/投诉警察课联席会议再作讨论。

  如果法定监警会成立后,该会不能将其在《条例草案》下的职能转授监警会秘书长、法律顾问或其他雇员,将会大为影响该会成员一贯获提供的行政支援。例如,如果秘书处人员不获授权根据第20(1)条,要求警方提供关乎某「须汇报投诉」的资料或材料,或澄清关乎某「须汇报投诉」的事实、差异或裁断,监警会成员将需自行处理有关事宜,这会大大加重监警会的工作量,影响该会的监察成效。因此,我们认为应保留附表1第25条的原拟文本,并请委员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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