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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六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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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局长及涂谨申议员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附表1第23条的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就附表1第23条的修正,包括把「警监会」的提述改为「监警会」。

  附表1第23(1)条规定监警会须在财政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或行政长官容许的较长限期内,向行政长官呈交年报。让行政长官批准一个较长的期限,是要预留弹性,以处理非常罕有和特殊的情况,万一因为任何未能预见的理由,致令监警会无法如期呈交年报时,可适当处理。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建议删除这弹性安排,我们认为该修正可能会导致具体运作上出现困难,因此反对涂议员的修正。但我们会应大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修正第23条,表明只在情况合理时,才可准许监警会在财政年度完结超过六个月后才呈交年报。恳请委员支持这项修正。

  附表1第23(2)条订明,监警会必须在获行政长官批准后,安排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年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这条文反映现行做法。涂议员建议删去条文内须获行政长官批准的提述。

  监警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我们认为在《条例草案》内规定,监警会须将该会的年报呈交行政长官,经行政长官批准后才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是合理的做法。事实上,多个法定组织的年报,都是由政府当局,而并非有关法定机构,负责安排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这些组织包括申诉专员、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和消费者委员会。附表1第23(2)条订明的做法,与适用於其他法定组织的惯常程序相若。因此,我请委员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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