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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五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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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附表1第11条的致辞:

主席女士: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旨在规定属特定类别的「须汇报投诉」,必须由监警会在会议上考虑,而不得以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这个做法形同硬性规定,使监警会不能按有关投诉个案的个别情况作合适的弹性及符合实际需要的处理。

  刚才涂议员说,传阅方式很「草率」。我不太同意这个说法。过去和现在警监会的同事委员都尽心尽力、很公平公正去处理案件,我们不应该用「草率」这个词。

  根据警监会现行的运作,警监会成员分为三组,分担审视「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的工作。每组由一名副主席和四至五名成员组成。警监会秘书处会把经审阅的调查报告,以传阅方式交有关的分组副主席和成员审视。在分组审视后,警监会秘书处把所有调查报告,连同分组就个案提出的任何意见,呈交警监会主席审视。

  就警监会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所处理的较严重投诉,警监会秘书处会把经审阅的调查报告,以传阅方式呈交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成员审视,并同时呈交警监会所有成员监察。经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审视后,警监会秘书处会把调查报告,连同委员会及警监会成员就个案提出的任何意见,呈交警监会主席再行审视。

  如警监会主席、任何分组或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认为某一投诉个案的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警监会成员作进一步讨论,有关个案会在内务会议中讨论。这些个案或会因应情况需要,在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警监会与投诉警察课联席会议再作讨论。

  上述安排一直有效率及有效地运作,让警监会可密切监察警方是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和调查须汇报的投诉。因此,我们认为给予警监会适当弹性,让其考虑是否应在会议席上抑或以传阅文件方式,审议某项事宜,包括某项指控的分类或某项「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我们觉得是恰当的做法,警监会亦同意这项安排。现时附表1第11(3)、(4)和(5)条的条文,正正为法定监警会预留了此等处事方式的弹性,亦订明了只要有一名监警会成员要求在会议上决定某项事宜,则该项事宜不得以传阅方式决定。

  上述的运作和附表1第11(3)、(4)和(5)条,已确保了每一宗「须汇报投诉」会得到监警会多重和严谨的审视,亦为监警会的有效运作提供了适当的弹性。因此,我们不同意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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