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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五十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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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新订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A、33A及40A条的致辞:

主席女士:

  主席,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

第1A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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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A条是生效条文。为确保法定监警会将来运作顺畅,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生效条文,待警监会做好筹备工夫,法例才予生效,让警监会正式成为法定机构。

第33A条:就会面及证据收集作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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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条赋权观察员出席警方就某「须汇报投诉」而进行的会面,及观察警方在就某「须汇报投诉」的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按现时的安排,如有关会面或证据收集是在48小时后进行,警方便会事先通知警监会,以便警监会安排观察员到场进行观察。

  法案委员会认为应于《条例草案》中订明,警方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就所有会面和证据收集预先通知监警会,以便监警会成员和观察员能更有效地观察警方如何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

  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增订第33A条,规定警方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就这些会面和证据收集,事先通知监警会。如未能作出事先通知,例如有急切需要在很短时间内进行会面或证据收集,警方亦必须在事后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监警会,并解释没有给予事先通知的理由。

  新的第33A条进一步完善通知观察员的安排,此举有助提升观察员计划的效能,让观察员可出席和观察更多会面和证据收集,使监警会得以更全面地发挥其监察职能。

第40A条:已有的法律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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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二○○六年三月报章报导的警监会泄露个人资料事件,有受影响人士正向警监会提出索偿。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关注到这些索偿个案会否受《条例草案》影响。

  《条例草案》第40(1)条订明,「本条例的制定,不影响在生效日期前由前警监会作出,或就它或代它作出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凭借这个条文,任何针对现有警监会的诉讼的法律效力,不会因警监会成为法定机构而受到影响。第40(2)条进一步订明,「在生效日期前依据前警监会的职能或在与该职能有关连的情况下,由前警监会作出或就它或代它作出的任何事情,自该日期起,须在犹如该事情是由监警会作出或就它或代它作出一样的情况下,具有效力」。因此,任何对现有警监会提出的诉讼如在法定监警会成立时尚未完结,可针对法定监警会继续进行。

  法案委员会建议就这方面明订条文,我们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建议增订第40A条,订明这些申索,不论是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作出的,均不会因《条例草案》的生效而中止。

  上述的新订条文已获法案委员会支持,恳请各位委员通过。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7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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