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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五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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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8条第1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现有第38(1)条给予监警会、监警会成员等指明人士保障,如某指明人士在执行或其意是执行在《条例草案》下的职能时,真诚地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行为,则该指明人士不会因该作为或不作为,而须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负上任何法律的责任。涂谨申议员建议在条文中加入「在没有严重疏忽的情况下」的提述。

  在现有香港法例中,豁免法定机构某些法律责任的条文并没有「严重疏忽」的提述。如将该提述加入第38(1)条,由於该用词在这方面尚未有清晰的定义,可引致不同的理解,同时可能会引起有关「严重疏忽」和「非严重疏忽」的诠释问题,因而令条文欠明确。

  我完全理解到给予监警会成员足够的保障,但我希望各位委员理解,从政策角度来说,我们需要有一个小心的平衡,在保障监警会等指明人士可以无畏无惧地履行他们的职能同时,亦要确保有关条文不会削弱其他有关人士合理地应享有的权利。现有第38(1)条的保障范围,与其他一些法定组织成员所享有的保障相约。

  我要强调一点,按照现有第38(1)条,监警会履行职责时真诚而合理地行事的情况已获得免除民事责任的保障,而监警会在如此行事时没有作出的作为,亦为条文所涵盖。我们认为,如按涂议员建议,在本条文加入「没有严重疏忽」的提述,则可能有部份监警会的成员没有谨慎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亦会获得豁免法律责任,这并不恰当。因此,我不支持这个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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