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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五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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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4条第(2)款(a)段的致辞:

主席女士:

  现有第34(2)条订明,观察员在出席会面或在观察证据收集之后,必须向监警会呈交报告,述明他是否认为有关会面或证据收集是以公平和不偏不倚的方式进行,以及(在适用情况下)观察员就该会面或证据收集而察觉的任何不当情况的详情。这条文反映观察员计划现时的运作。

  为进一步完善观察安排,警方会联同监警会为观察员安排简报会,让他们熟习投诉警察课如何处理和调查投诉警察个案。我们相信,透过加深了解,可让观察员更能有效发挥他们观察警方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的职能。

  涂谨申议员建议将第(2)(a)款修改为「(在适用情况下),他(即观察员)认为有关会面或证据收集是以不公平和偏倚的方式进行」,即要求观察员只在认为有关会面或观察并非以公平及不偏不倚的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才须向警监会呈交报告。这有违现行做法,和委任观察员的政策原意,所以我们觉得我们的写法较为可取。我们不支持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6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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