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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五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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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4条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34条。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委员对如何处理监警会成员和观察员在执行职务时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表示关注。

  就观察员出席会面和观察证据收集而言,现有第34(3)条已规定如果在有关会面或证据收集的过程当中,观察员知道他在有关的「须汇报投诉」中有利害关系,他必须披露所涉利害关系的性质、退出有关会面或停止观察有关证据收集,并向监警会报告利害关系的性质。

  为回应法案委员会的关注,我们建议增订第(2A)款,明确规定如某观察员在将进行会面或证据收集的「须汇报投诉」中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便不得出席该会面或观察该证据收集。我们亦建议在第(3)款表明,该款适用於观察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

  至於其余的修正,是以「须汇报投诉」取代「须具报投诉」,及以「监警会」取代「警监会」。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支持,恳请各位议员予以通过。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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