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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四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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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建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1条第(2)款及单仲偕议员建议修正第(2)款及加入第(3)款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第31条订明现属政府公务员的人、监警会的秘书长、法律顾问及其他雇员,或曾属警队成员的人,均不具备获委任为观察员的资格。我们建议把「现属政府公务员」的提述修改为「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门担任受薪职位(不论属长设或临时性质)的人」,以订明现职公务员、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用的政府雇员,和政治任命的官员均不会获委任为观察员。该修正与较早时对第4条就监警会成员的委任条文作出的修正一致。

单仲偕议员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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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仲偕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建议进一步订明警队成员的直系家庭成员,即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亦不具备获委任为观察员的资格。一如监警会成员的委任,观察员是以个人身分获委任。在作出委任时,我们会按照用人唯才的原则,并考虑到观察员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以及个别人士的操守、能力、经验、专长及对公共服务的承担,而选择合适的观察员。我们亦会顾及人选的背景,以确保任何人士如在履行观察员职能时有可能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或可能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均不获委任为观察员。因此,为确保观察员公正和客观,如我们知悉某人是警队成员的直系家庭成员(即警队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我们的政策是不会委任他出任观察员。而在作出委任前,我们会要求获邀人士申报是否有直系家庭成员为警队成员。既有行政方法可妥善处理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我们认为无需按单议员的建议条文作出修正。

  请各位委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并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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