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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四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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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单仲偕议员和杨森议员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1条第(1)款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刚才三位委员都提出了一些修正案,表示要削我权力,将委任观察员分开以不同的方法去委任。

  《条例草案》第32条订明,观察员的职能是协助监警会观察警方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的方式。在这方面,当局有责任确保委任合适的人士担任观察员,同时,由於当局广泛认识社会各界中可能适合担任观察员的人士,因此能确保获委任为观察员的人士均为适当人选。考虑到观察员协助监警会观察警方调查投诉的职能,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现时所订明的委任安排,即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监警会成员及由保安局局长委任观察员,是一个恰当的安排,我不同意杨森议员和其他两位议员所说,这做法有任何利益冲突。同时,这是反映我们一直以来的现行做法,有见及此,我们不赞成三位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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