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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四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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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6条的标题及第(1)款(a)段之前的提述,及涂谨申议员动议在第26条加入第(3)款的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第26条订明为使监警会能够向警方作出监警会认为合适的建议,监警会可就任何关乎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建议的新警队通令或手册,或建议对警队通令或手册在关乎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的范围内所作的重大修订,要求警方谘询监警会。

  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删去「为使警监会能够向警务处处长作出警监会认为合适的建议」的提述,并订明警务处处长必须就指定范围的事宜谘询监警会。我们认为经修正的条文更加能够突出立法目的。第26条的标题亦会紧接修订条文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正。

  恳请议员支持我们这项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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