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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四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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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5条(a)段的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就第25条(a)段的动议,如先前其他条文一样,把「须具报投诉」的称谓改为「须汇报投诉」。请各位委员支持。

  这条条例的权力旨在协助监警会履行《条例草案》第7(1)(c)条的职能,即在警队采纳的常规或程序中,找出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并(如监警会认为适当)就该等常规或程序,向警务处处长或行政长官作出建议,让他可以索取相关的数据。而亦赋权予监警会可作出为执行其法定职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带於或有助於执行该职能的所有事情。因此,监警会是可在合理的情况下,根据第7(2)条要求警方编制并向它呈交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警队成员行为的统计数字,即使该要求并非与某特定「须汇报投诉」有关。

  其实,这条例是把现在警监会与警方合作行之有效的的措施记录下来。一直以来警监会没有向我们表示,他们向警方索取这些统计资料会被「拒绝」,因此引起冲突。故此,我亦不了解为何涂谨申议员刚才说我们处处设限,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希望议员支持我们的议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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