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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0条加入第(3)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涂谨申议员新增的第(3)款,是警监会较早时向法案委员会建议的条文,即赋权警监会要求警方提供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资料。我在二读辩论的发言中已就此问题清楚表达政府的立场。我刚才又听到各位议员的意见。
其实,这个法律专业保密权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法》的一个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只有一个很窄的范围可容许有例外(exception)。我试从这一方面看看我们在这个立法程序当中是否需要有例外呢?
我自己想现在的香港警察是否滥权至横行霸道?如涂谨申议员所说的鱼肉市民,而躲於这个法律保密权下作这些坏事呢?我再想想这几年,香港警察是否亳无进步?他们是否受到市民的憎恨呢?我认为不是。所以,我同意如果警务处处长引用这个法律保密权作许多坏事,那么我也要同意,因为你用法律保护权做坏事及滥权,我们应立法规管你,但事实并不如此。
如果我们因为有几宗正在审议的案件(现在已证实了警监会是有履行职责,否则它不会跟警务处有所矛盾),警务处处长觉得,他取得的法律意见是不应给予警监会。如只因为这几宗案件,我们要立法破坏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否我们应该要做的事呢?我认为我们必须衡量这事,因为如我们立法,这将会成为一个很坏的先例 ── 将来在哪情况下要立法收回某一个人的专业保密权。
我自己衡量,我以一个普通的市民来衡量,我觉得现在的情况下,不应破坏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主席,我呼吁议员不要支持涂议员的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3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