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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三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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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建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0条第(1)款(b)段及涂谨申议员建议修正相同条文合并辩论的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20条第(1)款(b)段,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20条赋权监警会要求警方提供关乎「须汇报投诉」的任何资料或材料,或要求警方澄清关乎「须汇报投诉」的任何事实或差异。警方在调查「须汇报投诉」时,可能会发现一些「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的指控。由於这些指控的分类会纳入有关「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内,因此第20(1)(a)条已赋权监警会,可要求警方提供关乎这些指控的任何资料或材料。

  法案委员会部分议员建议第(1)(b)款所涵盖的范围应更为全面。我们经考虑之后,认为现有条文内关於「事实」或「差异」的提述的涵盖面已经相当宽广,为使这条文更为详尽,我们建议加入「裁断」一词,以包罗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的任何裁断。

  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支持,恳请委员予以支持并通过。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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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议员建议修订第(1)(b)款,订明监警会除可要求警方澄清「事实」、「差异」和「裁断」外,还可要求警方澄清「指称」、「含糊之处」、「疑点」或「观点」。我们认为修正不合理、无必要,亦令条文过於冗长。再者,「含糊之处」、「疑点」或「观点」实已为「事实」、「差异」和「裁断」,以及第(1)(a)款有关监警会可要求警方提供资料和材料的条文所涵盖。因此,我们不支持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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