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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三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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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7条第(2)款加入(e)段第(iii)节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在回应涂议员动议修正第37(2)条的其他各款时,已解释了第37(2)条的涵盖范围已经相当广阔,足以让监警会有效地履行其职务,监察警方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以确保有关的调查是公平公正地进行。至於涂议员提到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建议,与监警会监察公众对警方的投诉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认为两者不可相提并论。因此,我认为涂议员的修订是毫无需要,我们反对这项修正。

  李柱铭议员那个讲法--我们这个条文是特别为保护警队而立法的,我不同意这个讲法。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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