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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二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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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7条第(2)款(d)段及在该款加入(e)段第(i)节的致辞:

主席女士:

  涂议员建议容许指明人士为了披露警队成员的不合法活动、滥用权力、严重疏於职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而披露受保护资料。

  正如我刚才在回应涂议员动议修正第37(2)(c)条时提到,《条例草案》第37(2)(a)条已足以让监警会披露与任何「须汇报投诉」有关的事宜,只要有关披露是为执行其监察职能而属必需的。条文容许披露任何涉及「须汇报投诉」的警队成员的任何不合法活动、滥用权力、严重疏於职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因此,我认为涂议员的修订毫无需要。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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