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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二十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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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37条第(2)款(b)段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37条第(2)款(b)段。

  《条例草案》第37(1)条规定,监警会本身、监警会成员、雇员、观察员等在第36条被界定为「指明人士」的人,就他们在执行其法定职能的过程中实际知悉的、关乎任何投诉的事宜(即第36条所界定的「受保护资料」),有一般性的保密责任。

  第(2)款容许指明人士为若干目的而属必需的情况下,披露受保护资料。这些情况包括为执行指明人士在《条例草案》下的职能;为向他认为适当的有关当局报告关於任何罪行的证据;为遵从关乎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或纪律处分程序的法庭命令或法律的规定;或为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条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

  法案委员会关注到第(2)(b)款或未能涵盖只是涉及怀疑罪行的情况,为回应这关注,我们建议作出修正,容许指明人士可为举报怀疑罪行的目的而属必要的情况,向有关当局作披露。恳请委员通过。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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