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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二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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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从《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9条删去第(3)款及保安局局长建议修正该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第(3)款订明,如果监警会为考虑中期调查报告的目的而进行会见,警务处处长必须同意有关会见,除非处长认为有关会见相当可能损害对任何罪行或投诉的调查。涂议员建议删除第(3)款,等於让警务处处单按第(2)款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监警会的会见,而废除第(3)款现有对处长决定不同意有关会见的限制,这个做法或者不是监警会乐於接受的安排。

  另外,法案委员会建议第(3)款有关「处长认为」的提述应该加入「合理」这个元素。我们对此不持异议,并会在第(3)款加入「合理」一词。事实上,警方在考虑和处理任何事宜,都会合理地行事。其他修正只属技术性的修正。

  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已表示支持政府的修正案,恳请各位委员予以通过。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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