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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二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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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7条第(1)款(b)段的致辞:

主席女士:

  涂谨申议员建议对第17条第(1)(a)款作出修正,由监警会全权决定警方在少於六个月的期间须提交中期报告。建议的安排并不容许警方与监警会商议呈交中期调查报告的时限,这完全否定了警监会与警方现时互相配合的合作惯例;而由监警会单方面作出决定,亦难以照顾到警方在具体运作上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我们不赞同该修正案。恳请各位委员反对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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