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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二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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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缺席期间)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7条第(3)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17条第(3)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我刚才在动议修正第17条第(4)款时,已解释我们建议对第(3)款作出技术上的修改,订明中期调查报告须载列调查的进度,以及解释未能在指定期间完成调查的理由,并在第(4)款表明监警会可向警方提出该会对中期调查报告的意见。

  此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支持,我恳请各位委员予以通过。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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