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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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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缺席期间)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7条第(1)款(a)段的致辞:

主席女士:

  涂谨申议员建议将呈交中期报告的期间由每六个月缩减至每四个月,如需要于较短期间呈交报告,则由监警会全权决定。我希望指出,每六个月呈交中期报告,是监警会和警方都同意的期间,尽管警方现有的服务承诺是于四个月内完成调查,但条文有关每六个月提交中期调查报告的规定可为警方在运作上提供弹性,例如警方有足够时间拟备向监警会呈交的报告。警方绝对不会因此而拖慢调查的进度。所以,总括而言,我们现时警方已经可以在四个月内,按照他们的服务承诺完成百分之九十四的个案,而我们现时法定规定的六个月,是有一定的空间可以将来运作更加畅顺。我亦都可以回应李柱铭议员,警方在这方面的服务承诺是不会更变的。

  所以涂议员的修正案其实并无切实的需要,亦无助于加快调查工作的进度,我恳请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对第(1)(a)款及(3)(b)款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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