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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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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7条的标题、第(1)及(2)款的中文文本,以及第(4)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17条的标题、第(1)及(2)款的中文文本以及第(4)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17条订明如警方未能在六个月内或与监警会议定的较短期间完成某一个「须汇报投诉」的调查,须向监警会呈交中期调查报告,然后在每一段接续为期六个月的期间或与监警会议定的较短时间届满后,再向监警会呈交中期调查报告,直至调查完成为止。第(3)款列明中期调查报告须解释调查的进度及警方未能在有关期间完成调查的原因。

  经与法案委员会讨论后,我们建议对第(3)款作出技术上的修改,订明中期调查报告须载列调查的进度,以及解释未能在指定期间完成调查的理由,并在第(4)款表明监警会可向警方提出该会对中期调查报告的意见。

  至於其他的修订,是以「须汇报投诉」取代「须具报投诉」,及以「监警会」取代「警监会」。

  上述修正得到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支持,恳请各位委员予以通过。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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