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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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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建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5条第(3)款及涂谨申议员建议修正第15条第(2)及(3)款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建议修正第15条第(3)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正如我较早前提到,监警会的其中一项职能,是监察所有「须知会投诉」是否归类正确。第15条赋权监警会就这些投诉的归类向警方提出意见,而警方必须顾及监警会的意见、重新考虑投诉的归类,并尽快知会监警会其重新考虑的结果。此外,第15条赋权监警会可要求警方提供将投诉归类为「须知会投诉」的解释;如投诉属逾期投诉,监警会可要求警方解释为何认为投诉不属性质严重,因而不按照第11条归类为「须汇报投诉」。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增订第(3)(c)款,赋权监警会可要求处长在解释「须知会投诉」的归类时,提供有关资料或材料。因应我们的修正,涂议员建议对第(2)款的修订,即要求警方提供解释、资料及材料,是没有需要的。

  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支持,恳请委员予以支持并通过。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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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谨申议员建议删去现有第(3)款,另订条文以赋权监警会决定投诉的归类,并规定警方必须遵从监警会的决定。我们反对这安排。正如我在二读辩论作出回应时强调,监警会的职能是监察警方处理和调查公众对警队成员的投诉。投诉的归类、调查及分类,均属警方在现有制度下的职责范围,而在整个过程中,监警会可就每个环节要求警方解释、澄清、回应提问以及提供资料和材料。警方极为尊重警监会的角色,亦高度重视监警会的意见和建议,致力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务求确保每项投诉都得到妥善和公平的处理,而警方亦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汲取经验,使其服务精益求精。

  事实上,在过往多年的操作经验中,警监会和警方一直视对方为改善警队服务质素的合作伙伴,每遇有不同的意见,双方都会透过详细的讨论,以期达致共识,使投诉得到客观和公正处理。这种合作模式一直行之有效。因此,我们认为应该让现有的制度继续发挥其效能。涂议员的建议并不符合现有制度下的做法,请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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