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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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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建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14条及涂谨申议员建议修正相同条文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建议修正第14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14条订明,如投诉人在投诉或作出覆核要求时未满16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表他作出投诉或覆核要求。如投诉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除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外,该投诉人的其他亲属也可代表他作出投诉或覆核要求。涂议员建议容许未满16岁的投诉人的其他亲属,继父母或事实上的监护人代他作出投诉或覆核要求。我们经详细考虑后,建议将关乎未满16岁投诉人的安排与适用於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投诉人的安排看齐,在第(1)(a)款以「亲属」代替「父母」,并将第(2)款及第(3)款就「亲属」和推究关系的释义条文同时适用於第(1)(a)款,作出这些修正后,投诉人的继父母或父母以外的亲属将可代表未满16岁的投诉人作出投诉和覆核要求。

  涂议员在第(1)(a)款加入「事实上的监护人」,由於该用词并无法律上的释义,而第(1)(a)款现有关於「监护人」的提述已广泛涵盖照顾或监管未满16岁人士的监护人,因此我们认为涂议员的修订并不恰当亦无需要。

  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的修订,并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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