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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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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8条第(1)款(a)及(b)段,以及第(2)及(3)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8条第(1)款(a)及(b)段,以及第(2)及(3)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1)至(3)款的修正,是以「须知会投诉」取代「无须具报投诉」、以「须汇报投诉」取代「须具报投诉」。

  至於对第(3)(c)款的修正,是因应稍后增订第11(3)条的相应技术性修正,表明如某投诉如因逾期提出而被归类为「须知会投诉」,警方须向监警会交待该投诉不属性质严重的原因。

  法案委员会同意这几项修正,恳请各位委员予以支持并通过。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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