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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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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7条第(1)款的中文文本及(a)、(b)、(c)及(e)段,以及第(2)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7条第(1)款的中文文本及(a)、(b)、(c)及(e)段,以及第(2)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予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7条订明监警会的职能,其中第(1)(a)款赋权监警会观察、监察和覆检警方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的方式,并就此按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向警务处处长或行政长官或兼向两者作出建议。法案委员会认为即使删除条文内「方式」这字眼,并不会影响该条文的含意或令条文的意见变得不清晰。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修正第(1)(a)款,将监警会的职能直接表述为「观察、监察和覆检处长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

  至於其余的修订,是以「须汇报投诉」取代「须具报投诉」,及以「监警会」代替「警监会」。修正案经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同意,恳请委员予以支持并通过。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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