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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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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5条第(1)款及涂谨申议员建议修正相同条文合并辩论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建议修正第5条第(1)款。正如我在动议修正第5条标题时,提到法案委员会建议将监警会的「秘书」职称改为「秘书长」,以正确反映这个职位的支援功能。第5条第(1)款的修正亦反映这职位的改动。

  正如对第(2)款作出的修正,我建议在第(1)款有关委任监警会秘书长及法律顾问的「条件」一词前加入「雇用」一词,清楚表明该等条件是指雇用条件。其余修正是以「监警会」取代「警监会」。

  修正案经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同意,恳请各位委员予以支持并通过。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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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谨申议员建议监警会秘书长的雇用条件由监警会自行决定,而无须由行政长官批准。我们不同意这项建议。原因是监警会是由公帑资助的机构,而监警会秘书长及法律顾问属监警会秘书处的最高级行政人员,为确保公帑用得其所,我们认为保留第(1)款现有条文是合适的,即监警会秘书长及法律顾问的雇用条件须征得行政长官批准。据我们了解,现时不少法定组织(例如消费者委员会、平等机会委员会、市区重建局和香港贸易发展局)的行政主管,不论人选或其聘用条件,均由特区政府决定。《条例草案》现时所订的安排并非例外做法。事实上,第(1)款订明行政长官须参照监警会的意见后方作出批准,此举可确保行政长官在考虑有关事宜时适切地考虑监警会的看法。

  涂议员关注到行政长官会否控制监警会委任秘书长的人选。我要在此澄清一点,条文只订明秘书长及法律顾问的雇用条件须经行政长官批准,监警会可自行决定出任这两个职位的合适人选。涂议员对此无需顾虑。请各位委员反对他的修正案。

  我要在此重申,保安局一直以来都没有干涉警监会的内部运作,将来成为一个法定的监警会,我们也不会干预它的工作,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刚才刘慧卿议员提议,将来的监警会如果查到警方有滥权,应高调出来,好像戴婉莹专员一样,这点我会向将来法定的监警会反映,我不可以教它怎样做事,因为它是独立的机构。我也了解到,刚才有几位议员提到行政长官会否干涉将来法定监警会聘请人员的事,其实在我刚才发言时,我已解释了这个问题。我要澄清一点,条文只订明秘书长及法律顾问的雇用条件,须经行政长官批准。我再说一次,监警会可自行决定出任这两个职位的合适人选,所以涂议员不需要顾虑。我们只订明薪酬和聘用条件,所谓qualification,如果是法律顾问,至少要订明最低法律知识,这些条件由行政长官订明也很合理。我们订下聘用条件,包括薪酬,至於请那一个人也好,行政长官不会干涉,涂议员所说的情形是不会出现的。我们订下了条件由监警会的委员和主席自己去招聘。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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