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董事或合伙人法律责任条文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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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提醒民,《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中有关董事或合伙人「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事法律责任条文及针对规避保护版权的科技措施而新增的民事法律责任条文今日(七月十一日)生效。
根据新条文,如机构触犯了有关管有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或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的侵权复制品作业务用途的罪行,则其董事或合伙人亦可能须负上刑责。
为协助机构更妥善地管理版权资产,以及防止不慎作出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政府印制了一本《有关防止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的指引》。政府已向本港商业机构派发超过12,000份《指引》。有兴趣的人士亦可浏览网页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booklet_piracy_in_business_c.pdf。此外,政府伙同有关组织在二零零七年十月推出免费的软件资产管理谘询计划,协助商界(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更妥善地管理软件资产和遵守有关条文。
有关针对规避保护版权的科技措施而新增的民事法律责任条文,政府已制订了一份《建议就规避科技措施的作为提供额外豁免的建议者须知》(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G_Note_for_Proponents_Circumvention_tc.pdf),以便有关人士向政府提交新的建议。
如欲获取更多有关新增条文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
完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