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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对於香港的都市固体废物管理发展来说,今天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回顾历史,我们的法例多年来均着重废物产生后如何得到妥善的处理,只有建筑废物方面有一些源头减废措施。今天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的《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草案》的宗旨,则着重於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并推动回收和循环再造,以减少地球资源的耗损。《条例草案》虽然经过多次讨论,花了很多时间,但始终能够提交立法会,我觉得是一个好的开始。
透过《条例草案》,我们正式把「生产者责任计划」写在法律条文之内。当《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和实施后,「生产者责任计划」将会从一个环保的概念变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令有关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以至消费者,共同承担环保责任,减少有关产品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今天对於香港的废物管理发展来说,更是划时代的一天。《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草案》是一条框架法例,为实施不同产品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换言之,除了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外,《条例草案》亦可让我们日后为其他产品引入新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条例草案》的目的条文已将这点以法律条文形式清楚订明,正正显示政府推动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决心和承担。
我们今天能够走到这一步,实在有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共识。我特别要藉此机会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蔡素玉议员及各委员在过去数月对《条例草案》作出十分详细的审议,并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我亦很高兴在《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能够和法案委员会就废物管理政策作出很深入的讨论。我希望藉此机会,就《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重要政策课题提出我的看法,并回应议员的一些意见。
首先,我知道有些议员对於《条例草案》采用框架法例的模式有所保留,并担心这赋予政府当局权力以附属法例方式引入新的法定生产者责任计划。
我非常理解议员的关注。因为任何新加入条例的产品,可能相关的界别、相关的消费者、生产者,以及持份者,可能都有很多意见,因此在订立框架法例的同时,亦作出了清楚的保证,就是希望透过订立一个较宽广的目的条文,包含不同的方式和列举一些产品,但如果将来有新的产品加入这条草案的时候,我们亦承诺会透过修改主体法案,用三读的形式,交来立法会,大家讨论、通过,然后才执行,这是回应了大家的担心,这框架法例会否给予政府过大的权力,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有议员会担心政府会不会只是提出一个空壳的条例,而没有内容,以往和法案委员会讨论的时候,我们多次重申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我相信市民大众是期望政府在都市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回收方面,踏前一步,而不单只是胶袋,就停滞不前。我们亦明白到在推行的时候,如果对持份者有影响,议员会要求政府就各个界别,作深入的讨论、谘询,然后才实行,所以这框架法例的订立,既可以将整体的概括的条文或方式列举出来,亦可以就一些可以及早实行的产品,例如胶袋,可以用一个详细而可行的方式,将法例的要求列举出来。
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是《条例草案》下首个生产者责任计划。在香港,滥用塑胶购物袋的问题非常严重。堆填区的调查显示,我们每年弃置在堆填区的塑胶购物袋数以十亿计,即大约每人每日弃置三个塑胶购物袋,远远超过生活所需。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的目的,正正是要落实「污染者自付」的原则,透过直接的经济诱因,提醒市民可以减用塑胶购物袋。这种方式在其他地方亦行之有效。
我知道社会上有不少人士认为政府应把征费收入拨入一个环保基金,以推动环保工作。在法案委员会以至上星期四立法会关於推动回收和循环再造的动议辩论中,亦有议员提出类似的意见。我想再一次重申,环保征费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增加库房收入。环保征费如果能够落实,改变市民生活习惯,推行后它所带来的库房收入很快会减少。依靠这项征费支持环保的工作,所得到的支援可能不加反减。我们值得再次重申,按照其他地方实行的经验,如果成功的话,得到的收入会越来越少。
市民关心政府对环保资源的投入会因为依靠这项征费而失却其他的补足,大家可以看到,单在过去一年,我们已经就环保的推广工作,透过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注入十亿元,这远大於征费在最初几年收到的金额。基金当中除了经常性开支外,我们希望开出一条新路,为环境、保育,以至许多议员提及的回收、循环再造等各方面的工作,可以作资助和推行。希望议员和居民团体能多利用这个基金,令我们在推行新法案和政策时,可向市民作更多推广。
我亦明白,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关注到《条例草案》内未有胶袋回收和循环再造的配套措施。全面的废物管理应该“3R”并施,即“Reduce”(源头减废),“Reuse”(重用)与“Recycle”(循环再造),我们在这方面与各位议员的想法是一致的。事实上,我们一直支持胶袋和其他塑胶物料的重用和?环再造。
而最有效回收胶袋和最方便市民的方法,是透过「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把这些胶袋直接放入设置在屋苑内的塑胶物料回收箱。截至2008年5月,参与「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的屋苑已近900个,涵盖约110万户及332万个居民,约占本港人口接近一半。同样地,全港约28,000个三色分类回收桶亦回收胶袋,供循环再造之用。政府最近一年以来亦加强整体环保工作的宣传,就衣、食、住、行各方面推广绿色生活,简约生活和健康生活之外,我们亦推出了一系列的宣传短片和声带,在电视、电台、公共交通工具上播放,教导市民把胶袋分类回收。在刚过去的星期日,一个环保团体,透过环境局和环保署的拨款,亦与领汇开展了一个胶袋回收活动,在领汇旗下的十二个大型商场设置回收桶,以收集用过的胶袋,作为一项辅助性的回收措施。
主席女士,我们乐意与居民团体开展其他的回收工作,尤其是能够与包括公共屋内的居民团体,大型屋苑的管理公司,大家合作推广,将回收工作做得更加好。无论在资源和管理上的支援,我们都乐意跟居民一起工作。我们亦接触一些区议会,研究是否可能在地区上,透过和区议会合作,将这方面的工作推广。
上述的措施再一次证明,政府在推动胶袋重用和循环再造方面已做了功夫。但在源头减废方面,政府虽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已开始鼓励市民自备购物袋,有议员提到很多人在家中有不少购物袋,许多人会问应该如何处理过剩的环保袋,其实简单而言,可以不收。有议员提议可否每人派一个环保袋才实行胶袋征费,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与我们减少废物的目标背道而驰。可能答案在两者中间,一方面我们有需要多次重用环保袋,而不单是要一个环保袋。如果胶袋征费对一些区域或居民构成不便,如果有团体与我们合作推广,集中为一些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环保袋,我相信不论透过基金,还是与居民团体合作,都可以做得到。但目的不是单用一个袋换另外一个袋,而是令市民明白胶袋的数字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胶袋我们可以不拿,过剩的胶袋可以重用或者回收。
主席女士,除上述的政策性问题外,法案委员会委员亦就《条例草案》的具体规定及各项细节提供了宝贵的意见,我亦想就此作简短的回应。
首先,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下赋予的执法权力过大,特别是获授权人员可以在无需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及搜查非住用处所。我想指出,在草拟执法权的条文时,我们一直致力确保在有效执法和减少对市民和零售商的影响方面能取得平衡。但有见委员的关注,我们会提出相应的修正案,规定获授权人员必须事先获得裁判官发出的手令才可进入及搜查任何地方。另一方面,同时为确保草案内的要求获遵守,我们建议加入例行视察的权力,让获授权人员可在公众获准进入的地方作例行视察。
第二,如法人团体干犯《条例草案》所订罪行,可归因於董事或涉及该法团管理的人的疏忽,而要有关人士同样负上刑责,有委员认为这是过份严苛。因应委员的意见,我们会提出修正案以删除 “疏忽”的提述。但如法团干犯的罪行是在有关人士的同意和纵容下犯的,则他们仍须负上刑责。
第三,有委员就环保署署长在登记零售商没有呈交申报、或在申报中提交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可发出应缴征费的评估通知书,有所保留。委员认为评估通知书须在登记零售商被裁定犯了有关罪行后才可发出。因此,我们会就此提出修正案。
第四,有委员对於草案赋予环境局局长在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后,可以依循「先宪、后审议」的程序订立规例和修订附表提出保留。委员认为规例和附表的修订都可具相当
议性,因而须以「先审议、后
宪」的程序制定,以让立法会有充裕的时间审议有关的规例和附表的修订。
当局经过详细考虑和与法案委员会多番讨论后,同意以「先审议、后宪」的程序订立规例和修订附表1、2及4,并会就此提出修正案。至於附表3将来的修订,由於只会涉及征费的金额,我们认为采用「先
宪、后审议」的程序,已能让议员有足够时间审议。我们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前,会先完成谘询市民、业界和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我亦在此承诺任何征费水平的修订,都必在立法会的审议期完结后方会生效。
第五,有委员关注到附表4所规定的「订明零售商」的涵义,会将一些中小型的零售商纳入规管范围内,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和困难。虽然我们考虑到被纳入规管范围的零售商越多,环保的成效会越好。但有见委员的意见,我们同意放?「订明零售商」的涵盖范围,以减低环保征费计划第一阶段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我们会提出修正案以修改附表4中「订明零售商」的涵义。
法案委员会亦提出建议,对有关《条例草案》某些条文的技术性事宜作出轻微修订,我稍后将於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对该等修订作出提述。
主席女士,今天固然是固体废物管理的一个新里程,但却同时只是一个起步点。首先,在环保征费正式实施之前,我们仍需要制定相关的附属规例。我们会继续与零售业界商讨环保征费计划的具体执行细节,包括计算塑胶购物袋的方法,以制定容易执行和遵守的规例。由於规例将以「先审议、后刊宪」的程序订立,我恳请议员日后能尽快审议有关规例,让环保征费计划能尽快实施。我们亦承诺在计划实施一年后,会检讨计划的成效。
此外,除了塑胶购物袋外,《条例草案》亦让我们可以在未来日子引入新的法定生产者责任计划。我留意到议员都非常关注到这些新计划的细节和实施时间表。制定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的经验显示,引入任何新的法定「生产者责任计划」之前,必须凝聚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支持。因此,我们在制定新的计划时,必定会听取大家刚才提出的意见,并且和业界及其他持份者详细讨论,亦希望可以及早为新加的产品制定时间表,相信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在相关的委员会内继续进行。
主席女士,我再一次感谢大家就草案提供许多的意见,亦对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有许多鞭策,我们亦听取了大家对於及早实施全面而广阔的策略,考虑都市固体废物征费等其他的方案,这一并会於将来我们跟立法会的工作继续进行。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