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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2008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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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2008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恢复二读《2008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多谢余若薇议员和草案委员会的成员为草案所花的心思和讨论,使今日可以恢复二读和三读的过程。

  从大家的发言中,有几点可以总结,第一点,大家都觉得空气污染的问题,已经到了一个严峻而急不容缓要解决的时候。而政府在过往一年确实就空气污染的条例,以至整个空气污染的工作,作出思多承诺和具体建议。

  第二点,议员的发言很清晰的是,香港不能独善其身,如果要解决空气污染问题,必需要透过区域合作,而区域合作本身,不能只关注香港,而不理会整个区域内的共同合作机会。第三点,大家都希望用具体的方法,使政策能真正落实而不是空谈,这一点我相信无论是议员或政府,都一直同意的。

  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与市民和企业携手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保育,亦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所有这些工作必需要透过一些法例的进行。

  在各个本地空气污染源当中,电力行业所占的排放比例为最高。因此,发电厂能否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正是我们现时面对的困难,香港能否达致我们在二零零二年与内地签署二零一零年减排目标的关键。

  大家都清楚,我们曾提过,以二氧化硫为例,两间电力公司属下的电厂,现时的排放占了全港二氧化硫的排放90%以上,因此我们必需采取一些措施,对两电厂的排放进行规管。

  这条例推出之前,其实在去年年底,今年初时,政府和两电达成新的十年规管协议时,新协议内不单只将其营运的准许利润减低,并同时采取措施,透过这份双边协议,要两电在减排方面作出相当大的承诺。简单来说,如果任何一项排放物超过了我们越来越收紧的排放上限时,会在其利润扣减一个百分比,以数值说,两间电厂会分别以亿元计的,可以说是一种罚款的形式扣减。而在签署协议的同时,我们亦逐步将两电在几个污染物的排放,逐步收紧。

  但除了透过管制协议的方式去规管之外,这条法例所采取的措施是希望透过修订将电厂排放物的上限加入法例。目标很清晰,就是希望透过这些修订,将这些标准在一个透明度高,又可让公众监察的情况,让大家知道。

  要净化香港的空气,尤其是要减少电厂的排放,我们必需严格执行管制协议,以及把关,同时亦希望用这新订的条例草案内的准则,以及将来会加入的罚则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这项《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地以法例规管电力行业从二零一零年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总量上限,以及订明为各间发电厂分配以上三种空气污染物排放限额的方法。

  虽然我们从二零零五年起向各间发电厂续发指明工序牌照时,已为它们订定这三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上限,随后更把有关上限逐步收紧,但我们认为透过修订这项《条例草案》是有其意义和有需要的,因为它不但能够进一步凸显特区政府管制电力行业排放的决心,同时亦能够确保发电厂能够以顺利和适时的方式符合排放总量上限。这项建议的另一个目的,是清楚订明环境局局长在分配该三类污染物的排放限额时所须考虑的因素,以及让立法会在订定未来的电力行业排放总量上限时有更多的参与,继而令有关过程变得更具透明度,亦使公众对两电排放的监管更具信心。

  刚才有议员提到,在法例修订时,有人提出应在三个污染物以外,再加入二氧化碳作为一种污染物,其实在法案委员会时,我及我的同事已到过委员会进一步解释。

  我亦在此乐意简单重覆这几个重要考虑。第一点非常重要的声明是,我们不将二氧化碳加入这条《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作为污染排放物,并不代表我们对二氧化碳的增加是不重视的,我们不能将二氧化碳加入《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法案内主要原因是,现时在世界各地未有一个分离、提取及储存二氧化碳的一个成熟及商业上可行的技术,有别於其他污染物,我们可以采取一些脱硫或脱硝的方式去减少,但二氧化碳的重新回收、储存这方面在坊间未有一个成熟的技术。就香港实际情况而言,如要将二氧化碳加入成为《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内一个限定时,就会做成一个怎样的结果呢!我们试看现时香港二氧化碳的排放,其实百分之六十三是来自发电,其中超过一半的发电是用燃煤方式进行,如果要将二氧化碳作为一个规定而又达到一个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结果时,很明显我们必须在燃料分布中作出一个非常大的改变组合;另一个方向,是在现有发电方面,如我们在用电时的效率有所提升时亦有帮助,其实这两方面亦是我们在未来针对气候变暖以至空气污染都会采取的措施,早前,我曾去过相关的委员会里提及,香港可能在长远发电燃料组合方面是需要一个改变,这改变是因应空气污染的要求越来越高,亦有助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我亦提及,我们可能要手研究液化天然气站的设立,但更重要的是在香港这以服务业环境为主的城市里,我们其实现有一个空间可透过减省、合理及有效地使用能源,可以将我们透过因为发电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减少;除此之外,其他非石化能源,再生能源都是一些我们可考虑的方式,因此,我希望各位议员,虽然在这次法案中未能将二氧化碳加入,在其他方面,针对气候变暖或二氧化碳减少方式,政府承诺继续广泛深入研究各方面措施。就法例里提出有关排污交易方面,我们已研究很多其他地方、国家,我们现在法案内建议容许本地发电厂及境内,以及珠三角其他地区发电厂进行排污交易,作为一个符合排放总量上限的另一种消减方式,刚才有议员提及香港有否实际措施去减少污染物排放,其实不论在二零零二年与内地广东省签署的空气排放的减免及去年一月签订有关珠三角地区的两地火力发电厂的减排交易,都是一些确实措施,是两地政府就空气污染方面采取目标性的订定及实质上透过减排措施的方案,而减排的排污交易亦要建基於同一区域内不同电厂可透过这些措施达至一个优於共同订立的排放总上限而进行交易,所以在这里我要严正回应有议员提到这个排污交易是容许任何一方电厂任意继续超标排放,这是与这法案里提出的目标互相违背,亦不是这法案的原意。就粤港两地发电厂进行排污交易的安排,我们已於去年一月与广东省政府联合公布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其后亦多次将各项细节透过相关立法会事务委员会进行解说。这项修订草案正好为这计划提供一个法律基础,亦容让两地就减排互相合作达至很多议员所希望达到一个区域合作的结果。

  最后,我们亦建议藉此机会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现行条文,禁止公职人员出任为上诉委员会成员,以进一步加强上诉委员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且废除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把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覆核的权力。

  主席女士,这项修订草案於今年二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辩论。

  在这里再次多谢委员会成员的参与。当然在会议期间有很多不同意见及甚至争论,不过,我相信议员及政府都是本一个共同目标携手向前,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排放规管及一套可行减排制度,达至共同目标。因此,我在此建议,将这条文作出适当修订,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将会向各位介绍政府动议的修正案的详细内容。

  主席女士,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2008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这项修订草案,令特区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强管制电力行业的污染物排放,以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

  多谢主席。



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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