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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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88,4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傲奇系统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8,422.77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930元。
完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