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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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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七月九日)宣布,本港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将由明日(七月十日)起调高100元,即由每月3,480元增加至3,580元。

  新的工资水平适用於所有在今年七月十日或以后签署的雇佣合约。

  政府定期就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进行检讨。在进行检讨时,政府会考虑香港的整体经济和就业情况,包括相关工资和物价的变动,以及劳工市场情况等一篮子的经济指标。

  在今年七月九日或以前按当时「规定最低工资」每月3,480元签署的合约,如果在今年八月六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该处亦会按所述工资条款处理有关申请。这项安排可让雇主有充足时间完成所需程序,并把七月九日或以前所签署的合约送抵入境处,以办理有关申请。

  根据《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雇主如支付少於现有雇佣合约列明的工资,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主可选择给予外籍家庭佣工高於「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酬。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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