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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1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九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联速快运国际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9,698.59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Gift Line Company Limited、吴佛得经营新德成餐厅、港联工程有限公司及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965元、 28,698.36元、13,059.78及7,376.4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泗龙有限公司经营濠苑茶餐厅、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Selpro Tactical Limited、Millennium House Company Limited 及 Fashion Tex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882.28元、48,755.89元、33,966.34元、26,823.86元及6,693.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86元、120元、96元、90元、160元、176元、176元、126元及166元。
完
2008年7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