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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及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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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及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七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68,000元。

恒荣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Spa Sensations(商业登记号码:36954683),一名董事黄譱偷,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5,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联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240417)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四月至二○○六年九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八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2,000元 。

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630510)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六月至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6,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代十二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万利达(中国)有限公司经营景福皇宫海鲜酒家,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就其两个个案支付港币52,025.1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与讼人泗龙有限公司经营濠苑茶餐厅,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028.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346元及160元。

  较早前,万利达(中国)有限公司经营景福皇宫海鲜酒家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八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23,500元。



2008年7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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