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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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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今日(七月四日)在政府宪报刊登并即时生效。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条例就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作出规管。」

  修订条例就《防止贿赂条例》第四、五及十条作出修订,使这些条文所订的罪行适用於行政长官。经修订后的第四及五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则会触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亦属犯罪。此外,按照经修订后的第十条,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准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则会触犯法例。

  目前,行政长官经已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不得行贿或受贿。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提供了弹劾机制,以处理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的指控。

  自一九九七年起,行政长官办公室已设立礼物名册,登记行政长官以公职身分接受的礼物。礼物名册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透过行政长官网页http://www.ceo.gov.hk/chi/查阅。行政长官以公职身分接受而估计价值超过港币四百元的所有礼物均登记在礼物名册内。礼物名册载有两份名单,分别载列由政府处理和由行政长官保留自用的礼物。如行政长官希望保留礼物名册上任何礼物,行政长官办公室会请政府物流服务署估价,而行政长官可按照估价购买该份礼物。

  发言人补充:「藉《基本法》、普通法及《防止贿赂条例》对行政长官的适用,以及礼物名册,可提供更全面和更完善的防贪机制,确保行政长官会廉洁奉公,及避免有贪污行为。」

  修订条例亦指出,廉政专员在调查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或已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时,可将有关事宜转介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在收到廉政专员的转介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可将有关事宜转介立法会议员,以便立法会议员可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采取任何行动。

  为使立法会议员能更有效地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行使权力,修订条例容许立法会议员向立法会秘书长披露律政司司长提交的资料。立法会秘书长可在为使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采取行动或考虑是否采取该等行动,有合理需要作出披露的情况下,向立法会秘书处的职员披露所取得的资料。此外,《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所订的弹劾程序一旦展开,即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则任何人均可披露律政司司长提交的资料而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的限制。

  发言人说:「上述的转介机制必须设立,以适当地处理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投诉。转介机制授权律政司司长,把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投诉及廉政公署的调查结果转介立法会议员,同时亦能透过《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确保仍处於保密阶段的廉政公署调查工作的完整性。」



2008年7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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