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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修订《2008年污水处理(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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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修订《2008年污水处理(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本人动议通过议程所载以我名义提出有关修订《2008年污水处理(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

  首先感谢余若薇议员领导的小组委员会,为审议修订规例而作出的努力,并向就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政府在二○○七年年底完成了一项污水浓度检测,收集涵盖於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所排放污水浓度的最新资料,以更新适用於各种行业的基本化学需氧量数值,以及附加费基本收费率。根据该项检测所搜集得的资料,当局制定《2008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修定规例),目的是以检测结果调整基本化学需氧量,落实「污染者自付」这项重要的原则,并依照「悉数收回相关营运成本」的政策目标,调整附加费基本收费率。

  引入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原意,是为各种污染量高的行业,提供经济诱因鼓励其营运者改善污水浓度。从「污染者自付」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或缴纳排污费的用户,并没有理由要承担处理浓度较高污水所招致的额外费用,附加费计划便应运而生,向污染量高的行业征收附加费,以支付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立法会曾多次敦促政府落实「污染者自付」,我们亦很高兴审议修订规例的小组委员会,亦重申对这项原则的支持。

  主席女士,虽然有部分行业的污水浓度仍未如理想,但我们高兴见到有十八种行业的污水,其浓度比对计划引入初期有显著改善,有三种行业更因污水浓度不再比一般污水浓度为高,得以从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中被剔除。由此可见,以「污染者自付」为基础的附加费计划,的而且确可以提供合适的经济诱因,鼓励各种行业的营运者为减少污染浓度高的污水排放,加强污染控制措施。

  主席女士,我今天所提出的动议,是政府对小组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正面和积极回应。动议对修订规例所作的修改有三项。

  首先,在审议修订规例的过程当中,政府听取了部分行业就申请重估收费率机制的声音,亦感谢小组委员会委员就这个问题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设立重估收费率机制的目的,是希望鼓励不同业界的营运者加强控制污染措施,从而减少污染,并降低对污水处理服务的负担,同一时间可以为营运者减少附加费支出。这机制的设计与「污染者自付」原则一致。

  我们在听取了主要代表餐馆业营运者的意见后,了解到有个别营运者忧虑在重估的收费率的有效期内,附加费的减免幅度,未必可以抵消申请重估所需要付出的化验费,因而却步。当然,这不是我们希望见到的情况,亦明白彻底落实「污染者自付」原则的同时,必须能提供有效的诱因,鼓励营运者改善污水排放的浓度。

  为减低申请重估所需要的费用,我们已於二○○七年把重估后的附加费收费率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我们亦於二○○七年修订相关的技术备忘录,把小型机构抽取样本的指定日数由三天减至两天。这些措施已将重估所需要的每年费用减少三分之二。

  经慎重考虑,我们接纳小组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修订将重估后的附加费收费率有效期,再一次延长,由现时订明的两年伸延至三年。而在八月一日修订规例生效前仍然有效的重估收费率,亦会因应这项变更自动续期一年。我们相信这样做将会有助减低重估程序的开支,并鼓励更多不同行业的营运者,透过改善控制污染措施及申请重估,既获得附加费的减免,又可进一步减低污染。

  在这次修订以后,我们仍会透过不同渠道与所有持份者及业界代表沟通,商讨如何进一步简化附加费收费率的重估程序,以方便业界。

  主席女士,动议案的第二项修订的目的在於修订规例生效日后的一段短暂过渡期内,授权排水事务监督以按比例的方式,於?跨生效日期的发单收费期间,计算附加费金额。这项修订是回应小组委员会委员,希望各附加费收费率,能在最早的日子适用於各行业。

  主席女士,动议案的第三项修订针对申请重估附加费收费率的个案。根据政府现有建议,申请重估附加费的营运者,其重估后的附加费收费率在修订规例生效以后,亦会因应「悉数收回相关营运成本」的原则,分两期递增。换句话说,一名营运者在本年八月一日或以后就其重估收费率申请续期,假设化学需氧量的数值维持不变,仍要面对更高的收费率才可达至百分百成本回收的目标。

  小组委员会在审议修订规例期间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政府亦有细心聆听。我们在动议案内所提的修订,如获议员的支持,将会延迟一年才对重估收费率个案分两阶段实施新的收费率,以达至悉数收回成本的目标。这项修订既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则,亦顾及「悉数收回相关营运成本」的财政目标,同时间让各种行业的营运者有更充裕的时间,去适应附加费收费率的上调,而政府亦会在这段期间加强与业界沟通,协助他们进一步改善污水排放的浓度。

  主席女士,我相信各位议员均同意保护自然环境的工作,有赖全部蒥民积极参与,而「污染者自付」就是其中一个能有效动员全民参与减低污染的方法。我们很高兴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在审议本修订规例时,不断重申响应政府在污水处理服务中套用有关原则,亦支持政府悉数收回相关营运成本这个政策目标。我深信恪守这两项大原则,将有助我们进一步减低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从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伤害。

  我想借这个机会重申,推出污水处理服务收费计划的目的,纯粹是希望透过引入「污染者自付」的收费模式,让公众人士与及工商业用户更加留意本身排放污水对污水处理服务系统及自然环境的负荷。我们并不是希望透过附加费计划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当局会密切留意附加费计划收入,与整体污水处理服务成本的关系。假如我们发现附加费计划的收入,有结构性超出相关成本的情况,我们定必即时进行检讨,重新订定附加费收费率。我们会继续与业界保持紧密的沟通。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并请各位议员支持我的动议。

  多谢。



2008年7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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