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八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81,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Painting International Beauty Limited,因拖欠其9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1,513.2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联业印刷有限公司及许康波经营日联工程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897.22元及31,521.0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而3名与讼人,包括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及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070.78元、27,323.88元及8,748.1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日前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顺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51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

  此外,高等法院於日前颁布判令,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1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639,838.86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审裁官及高等法院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160元、190元、120元、222元、176元及120元,而高等法院案件则为1,550元。

  较早前,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及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20项及7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32,500元及18,000元。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