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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动议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删去第2条、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以及修正其他刚读出的条文及小标题。有关修订已载於分发予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
条例草案第2条-生效日期
我已在较早时解释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删除条例草案第2条的原因。我们建议本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条例草案第2至4部分-各条例的罪行条文中载有令执行当局「信纳」或「满意」的草拟方式
第2至4部分对载有令执行当局「信纳」或「满意」等用词而订立罪行的不同条例及附属条例,作出修订。我们建议并获法案委员会委员同意,应废除这些部分,把修订押后处理,我们将会在日后提交另一条例草案重新审议。
条例草案第64条-《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
建议对条例草案第64条作出的修订,由法案委员会及香港律师会提出。该条原先规定,除非明订有相反用意,否则土地的卖方为给予该土地的业权,只须向买方交付:(i)单与该土地有关的政府租契及(ii)任何单与该土地有关而卖方须出示作为该土地业权的证明的文件。根据上述修订,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该等文件的正本;修订符合《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13条有关「业权的证明」的用语。
上述修订同时考虑到第三者的权利和权益。修订清楚表明,新订的第13A条并不影响该土地买卖各方以外任何人在该土地中的权利或权益。
条例草案第66条-《肺尘埃沉病(补偿)上诉规则》
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第66条作出的修订,是因应前称《肺尘埃沉病(补偿)上诉规则》的新修订简称而作出的。
结语
法案委员会已就上述修正案进行讨论并表示支持,我恳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谨此提出动议。
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