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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固定及流动网络互连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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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发出声明,公布电讯局长将会在两年过渡期后,藉撤销下述规管指引,放宽规管固定及流动互连费的安排:采用以流动网络付费为基础的固定及流动网络互连费(互连费)架构。电讯局长表明,日后的重点将放於固定和流动网络营办商的洽谈结果,电讯局长只会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才协助斡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电讯局长是否计划如期在过渡期结束时撤销流动网络付费的规管指引;
(二) 有否评估电讯局长容许香港电话有限公司(电讯盈科)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增加其互连费,是否符合放宽规管现行固定及流动互连费安排的政策;若评估的结果认为符合该项政策,理由为何;
(三) 有否评估电讯盈科在未有事先通知或谘询其他电讯营办商的情况下决定增加其互连费,是否符合电讯局长鼓励透过洽谈达致结果的方针;及
(四) 电讯局长会否保证不会押后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撤销流动网络付费规管指引的限期?

答覆:

主席女士:

    现行关於固定及流动互连费(互连费)安排的规管指引,是由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发出。该指引采取了流动网络付费原则,即不论由固定至流动或由流动至固定的通话,流动网络营办商均须向固网营办商支付互连费。

    根据电讯盈科的牌照规定,电讯盈科如要调整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已经生效的互连费,须事先获得电讯局长批准。如电讯局长认为调整后的收费不会违反《电讯条例》的竞争条文,须予以批准。如电讯局长没有就批准或不批准申请作出决定,则申请在电讯局长接获后的30天会被当作已予批准。

    电讯局长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发表声明,表示会因应固定及流动汇流检讨的结果而采纳一些新的规管安排,包括在两年过渡期后撤销现时流动网络付费的规管指引。

    电讯盈科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调整后的互连费。电讯局长亦已於同日发表声明,就电讯盈科提高互连费的申请阐明立场。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已有一家流动网络营办商向电讯局长作出申述,要求当局根据《电讯条例》第7L条或其他竞争条文,调查电讯盈科增加收费的行为。此外,亦有两家流动网络营办商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就这宗事件向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基於上述背景,我就问题的答覆如下:

(一)和(四) 电讯局长重申,关於现时流动网络付费的规管指引,将一如电讯局长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发出的声明所表示,会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撤销。

(二)和(三) 互连费安排属於电讯局长职权范围内的规管事宜。电讯局长在考虑是否批准增加互连费的申请时,会公正而独立地行使其在相关的牌照条件下的权力。

    电讯局长鼓励固定和流动网络营办商,就现行流动网络付费的规管指引撤销后的互连费安排进行商业磋商,而现行发牌条件并无规定电讯盈科必须在调整互连费的水平之前,通知或谘询其他营办商。此外,自本地固定网络市场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开放以来,电讯管理局的一贯做法均是没有就电讯盈科调整互连费水平的事宜进行业界谘询。

    正如上文所述,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已就此事宜接获两宗独立上诉申请。根据政府所得的法律意见,第(二)及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涉及该两宗上诉。鉴於这两宗上诉个案在审理中,政府现阶段不能对有关问题作出评论。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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