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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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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於去年十二月的会议决定,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双普选)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人大常委会亦没有明确承诺在二○一七年和二○二○年实行双普选。虽然行政长官於去年三月竞逐连任时曾表示,会推出终极普选方案,但他於五月十五日出席本会答问会时却表示,功能组别选举经过改动,也可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亦可算是普选。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五年发表的审议结论指出:「功能组别这个概念,过分侧重工商界的意见,加上选举权按照选民财产及功能而有所歧视。这显然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段、第二十五(乙)及二十六条」,委员会又建议当局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有关选举制度符合公约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局会不会重新考虑取消所有立法会功能组别议席,使立法会的选举制度符合公约的规定;

(二)当局如何说服港人和国际社会,将来的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机制会符合上述国际公约的标准;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行政长官候选人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规定,不会被利用作为筛选机制,以致不获权贵接受的人士不能参选行政长官;及

(三)当局如何使港人相信当局将会按行政长官去年提及的「普选终极方案」,制订二○一七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和二○二○年第七届立法会的选举办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政府所维持的立场是,当《公约》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就第二十五条(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局和立法局,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照会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这项保留条文继续适用於香港特区。

  现时的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并未符合普选的原则。然而,人大常委会去年十二月作出的《决定》,已为香港订下普选时间表,即是可於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二○年普选立法会。

  就立法会普选而言,香港社会在讨论有关的普选模式时,必须处理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以确保将来的立法会普选模式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二)我们在《政制发展绿皮书》中已表明,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提名方式必须:

* 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确保候选人有广泛支持和足够认受性;及

* 能让有意参选的人士有公平的机会争取获提名。

  在二○一二至二○一七年期间,当第四届特区政府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模式谘询公众时,社会各界可就相关议题,包括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出意见。要落实普选,特区政府就普选模式提出的具体方案,必须能在香港争取到广泛共识,包括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程序,要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以及要争取大多数市民所接受。

(三)行政长官曾荫权在参选期间,承诺会带领香港尽快实现普选。就此,第三届特区政府在去年七月上任后六个月内,已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普选的模式、路线图和时间表谘询公众,并就谘询结果发表报告和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在审议过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后,人大常委会去年所作出的《决定》明确了普选时间表。在二○○八至二○一二年期间,香港的选举制度可迈向一个中途站。现届特区政府的目标是在任期内,能落实对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扩大选举的民主成分,为迈向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和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打好基础。

  在二○一二至二○一七年期间,第四任行政长官及第五届立法会必须共同解决有关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模式的议题。於二○一七年上任的行政长官,则要与於二○一六年组成的立法会合作,就如何在二○二○年达至立法会普选提出方案。这位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将具广泛公众支持,能带领香港社会解决这问题。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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