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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按固定合约形式受聘於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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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3年,每所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院校每年有多少名按固定合约形式受聘的员工,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人以固定合约形式受聘超过6年;

(二)每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现职固定合约员工当中,最多已续约多少次(并列明有关员工已受聘多少年),以及最长已受聘多少年(并列明有关员工已续约多少次);

(三)各所教资会资助院校有否设立机制,让固定合约员工在受聘若干年或续约若干次后,可改为按实任条件受聘;若有机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各所教资会资助院校有否限制固定合约员工可转为按实任条件聘用的比例;若有,比例为何;

(五)各所教资会资助院校有否设定实任员工与固定合约员工的比例;若有,比例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教资会有否制订指引,订明资助院校的实任员工与固定合约员工的比例,以及固定合约员工受聘多久或续约多少次后,可改为按实任条件受聘;若有,指引的内容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各院校在过去三年每年按固定合约形式受聘的员工,以及当中以固定合约形式受聘超过六年的人数载於附件一。

(二)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每所院校的现职固定合约员工当中,最多已续约的次数及最长受聘的年数,载於附件二。

(三)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各院校均设立机制,让合约员工在受聘若干年或续约若干次后,申请改为按实任条件受聘(注一)。院校在审核有关申请时,一般会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其薪酬水平、部门人力需求及财政状况等因素。

(四)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除岭南大学设定以实任条款聘用之员工人数,最高可达可实任员工人数(注二)的一半外,其余各所院校均没有就合约员工可转为实任聘用的比例,作出任何限制。

(五)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部份院校设定实任员工与合约员工的比例,详情载於附件三。没有设定有关比例的院校表示,它们会按需要和个别教职员情况决定聘任形式。

(六)各教资会资助院校均为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有关教职员的聘用(包括甄选、晋升及聘用条款)等属院校自主范畴以内的事务。有见及此,教资会并不适宜就院校聘用员工的内部事宜制订指引。

注一:鉴於财政状况及为配合大学的发展,香港科技大学於1999年3月开始聘用的合约非教学人员并不适用於此安排。

注二:可实任员工指其薪酬达到指定水平及已服务大学满指定年数。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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