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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昨晚(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永达议员提出的《索取有关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及附带福利的文据、簿册、纪录及文件》议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在今天的辩论当中,有不少议员再次提到政府在委任副局长及局长助理时,怎样处理他们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问题。律政司司长在辩论开始时已说明了《基本法》的原则,我再在这里向大家解释一下几方面。
在《基本法》的草拟过程中──八十年代的香港有一个独特的背景,我们是一个开放的国际城市,而且有移民潮,因此《基本法》的规定非常宽松:
第一、在特区政府的高层,只要求司长、局长及几个部门的首长需要是中国国籍及不拥有外国居留权;
第二、立法会方面,有最多百分之二十的议席可以容许非中国籍,拥有外国居留权的议员出任;及
第三、司法机构方面,只要求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是中国国籍及不拥有外国居留权。
至於一般香港居民,在一九九六年中央政府透过人大常委会就中国国籍法作出一个适用於香港的解释,容许移居海外的香港永久居民如果回流的话,可以保留中国国籍,申请特区护照,并可同时继续使用外国政府所签发的证件作为旅游证件,即是说他们可以保留外国护照。这是香港回归之前定下的安排,这套安排亦维系了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一个自由开放的城市。我们是在这背景下开展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的招聘工作,正因为在香港的七百万市民当中,至少有几十万这类人士,我们在招聘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时候,很自然会聘请到这些具有外国背景的人士,这是反映香港人口结构的事实,亦是可以延续香港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国际城市的一套安排。《基本法》订下的安排,我们是不能轻易将它修改的。
(待续)
完
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