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8年收入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及其他委员详细审议《2008年收入条例草案》,并就草案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我亦感谢在座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由於香港经济表现良好,政府财政状况稳健,所以财政司司长在2008-09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在计及作出有利香港长远发展的投资和支援弱势社群所需的开支后,提出一系列的宽减措施,与市民共同分享经济繁荣的成果。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实施财政预算案中部分有关税收宽减的建议。
本条例草案会修订《税务条例》及《酒店房租税条例》以落实多项财政预算案的收入措施包括:
(一) 把薪俸税基本免税额及单亲免税额由十万元增至十万八千元、已婚人士免税额由二十万元增至二十一万六千元;
(二) 把每个薪俸税税阶由三万五千元扩阔至四万元;
(三) 把标准税率由16%减至15%;
(四) 把公司利得税税率由17.5%减至16.5%;
(五) 把可扣除慈善捐款占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应评税金额的比例上限,由25%提高至35%;
(六) 为环保机械设备的资本开支在购买年度提供100%的利得税扣除,以及把那些主要附设於建筑物的环保装置的折旧减值期,由一般的二十五年缩短至五年;
(七) 以二万五千元为上限,一次过宽减2007-08年度75%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利得税和物业税;以及
(八) 把酒店房租税税率减至0%,即免收有关税项。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议员对上述大部分的建议都表示支持。但有部分议员对调低标准税率和公司利得税税率的建议持不同意见。在财政预算案谘询期间,政府收到不同界别人士的意见,明确表示支持这两项建议,认为可以提升香港的竞争优势。而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亦有数个团体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表示支持政府的建议,并希望立法会尽快通过有关法例。因此,社会上对於调低标准税率及公司利得税税率有明显的支持。财政司司长上星期已去信每一位议员,清楚解释我们提出这两项建议的理据。我想籍此机会稍加阐述。
首先我想指出,大家不应只把减税措施看成为所谓「只系益打工皇帝及大财团」。在2003-04年政府因为财政紧绌而加税时,所有纳税人-无论高收入或低收入人士、大公司或中小企-都为了与社会共渡时艰而有所付出。现在政府财政状况有所改善,社会亦有强烈的共识要求政府把各种税项回复至2002-03年的水平,因此我们希望透过去年和今年的财政预算案全面回应这项诉求。我们的做法是要对所有纳税人公平,我们并不是要特别优惠标准税率和利得税纳税人,只是要对他们一视同仁。
且,为了审慎理财,下调后的公司利得税税率仍会较2002-03年度高半个百分点。如果这些纳税人在加税时就要「有难同当」,但减税时却不能「有福同享」,这不但对他们不公平,亦会对香港在吸引国际人才及投资者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再者,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及财政司司长给各位议员的信中指出,绝大部分受惠於削减利得税建议的是中小企,而不是大财团。七成缴纳利得税的公司每年利润不多於一百万元。对於这些中小企而言,减税会实实在在影响到他们来年是否为员工加薪或增加投资的决定。如果立法会否决减利得税的建议,最大的受害者将会是这些中小企,而不是大财团。同样,如果调低标准税率的建议不获通过,受影响的除了部分薪俸税纳税人外,亦包括二万四千多间一般规模较小的非法团企业。
主席女士,调低利得税税率以增加竞争力已是国际趋势。香港过去十年不但没有减税,反而加税,这对香港的竞争力是不利的。有议员指出香港的利得税税率已属区内最低水平之一,而过往数年我们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的成绩也不俗,似乎没有减利得税的必要。我们并不同意这个看法。在一个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香港不进则退。以新加坡为例,他们在过去四年已分别两次调低利得税两个百分点至现时的18%,税率仅高於我们半个百分点;再加上我们不像新加坡或部分其他区内地方一样提供针对个别行业的特定税务优惠,我们的税务竞争力在区内正备受挑战,实在不能再原地踏步。
李卓人议员将动议修正案,建议16.5%这个较低的利得税税率只适用於一间公司首一千万元的利润,而一千万元以上的利润则仍按17.5%的现行税率课税。我们强烈反对这个修正案,因为它会根本地把香港行之已久的简单和单一税率利得税税制,改变为一个累进税率及分级课税结构的制度。建议会对香港的简单税制造成重大的影响、削弱香港的竞争力,以及增加避税的机会和打击这类行为的开支。我们认为没经过细心分析及谘询便贸然改变一个数十年来行之有效的税制,实在有欠审慎。
总括而言,《2008年收入条例草案》中的各项建议措施均直接回应了社会的诉求,并在政府财政状况许可下,藏富於民,与全港不同阶层的市民,共同分享经济繁荣的成果。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2008年收入条例草案》,并反对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多谢。
完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