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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该条例),对野生雀鸟的保护仅限於禁止非法狩猎及管有狩猎器具,但并不禁止进口及买卖野生雀鸟。目前,全球各地对保育野生动物的意识正日渐提高,强调维护物种的多样性和自然生态之平衡,在法例规管和公众教育方面亦日益加强。例如,受保育的项目除了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之外,还包括有保育类野生动物;保育的范围亦不断扩阔,包括保护他们的栖息地,禁止骚扰、虐待、猎杀、猎捕、宰杀、买卖、陈列等活动,并对其输出入、饲养或繁殖都有进行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渔农自然护理署每年引用该条例进行检控的个案数目、当中的定罪个案数目、每年分别进口及在本地买卖的野生雀鸟的数量,以及其中经过该署检查的数目;
(二)政府会否仿效欧盟的做法,全面禁止售卖野生雀鸟;及
(三)当局会否检讨及修订该条例,以及会否推行公众教育,宣传保育野生雀鸟,唤醒市民尊重野生雀鸟的生活习性和行为,减少进行「放生雀鸟」等促进野生雀鸟买卖的活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香港的野生雀鸟是受《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所保护,其管有及售卖均受到管制。如雀鸟属受保护物种,则其进出口及管有亦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监管。由二○○六年至二○○八年(截至五月为止),有一宗因非法捕捉本地野生雀鸟而被引用《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另有八宗因非法入口濒危雀鸟而被引用《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检控及定罪的个案。
此外,所有入口本港的野生或人工饲养雀鸟亦受《公众生(动物及禽鸟)规例》(第139A章)所监管,它们均须经过检验及检疫程序。
过去三年雀鸟(包括野生及人工饲养)的入口记录表列如下:
年份 总入口数量
二○○六 76,927
二○○七 39,105
二○○八 6,126
(一至五月)
我们并没有单就野生雀鸟的入口记录。
在二○○七年七月前,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并没有统计雀鸟入口后的买卖记录。但在二○○七年七月后,所有持牌雀鸟售卖商均须登记其每宗雀鸟买卖记录。在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五月间,持牌雀鸟售卖商分别入口及出售了约14,320及约13,500头雀鸟,当中包括野生及人工饲养的雀鸟。
(二)及(三)现时,《公众生(动物及禽鸟)条例》及《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已对贩卖雀鸟提供适当监管。政府未有计划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或全面禁止售卖野生雀鸟。
在宣传及教育方面,渔护署已推出鼓励市民停止放生雀鸟的宣传片。此外,渔护署亦举办各种不同的教育及宣传活动,包括展览、讲座、比赛及广告片等,以提高市民对保护濒危野生物种的意识。
完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