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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议员动议「立法规管收债行为」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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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提出「立法规管收债行为」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刚才很仔细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首先,我感谢各位议员对议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并且尊重各位议员对议案的立场。其实,政府跟议员一样,非常关注不良收债行为对市民产生的滋扰。我不太同意何俊仁议员所说的警方无能为力,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太重了。其实在过去几年,政府及各相关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在遏止不良收债行为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自二○○五年,与收债活动有关的举报数字,不论是涉及刑事行为的个案或非刑事滋扰行为的个案,均见持续下跌。二○○八年一至四月,投诉的个案有5,086宗,比二○○七年一至四月的5,232宗有所减少的,其中刑事罪行的个案由去年的632宗减少至今年的587宗。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时已经指出,现时有多项法律条文,例如针对勒索、刑事恐吓、刑事毁坏和普通袭击等刑事罪行的条文,能够有效打击收债公司惯用的不良收债手法。警方一直严格执行有关法例。所有怀疑涉及刑事成份的案件,都会交由刑事调查队作深入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警方一定会提出检控,绝不姑息。

  违法的收债行为往往与三合会或高利贷集团有关。警方会因应情况,以情报为主导,主动对个案作出调查,透过掌握违法集团或非法收债活动的营运模式,加强打击不法活动。此外,警方亦不时联同澳门及内地执法机关,执行联合反黑活动,针对性地打击跨境高利贷及违法收债活动。这些执法行动,大大有助打击高利贷集团及相关的不良收债公司。

  此外,警方亦已制定一套周详程序,处理非刑事收债案件的举报。警方会按每宗举报个案的债务起因、收债公司的背景等因素作出评估。收债活动如有可能发展至构成刑事罪行,个案会被列作「高威胁」案件,交由刑事调查队调查。其他「低威胁」的案件,亦会由当区警员密切监察个案的发展,在巡逻时特别留意涉案地点,并会不时检讨个案会否升级为「高威胁」个案,以便能及时采取适当行动,避免事件恶化或演变成违法行为。我相信警方对于这些收债违法行为,不会如周梁淑怡议员所说,「侧侧膊」了事。

  当局对于打击不良收债行为不遗余力。不过,警方的有效执法,还得依赖债务人或受害人与警方充分合作。受害人如因为种种原因(例如不想让家人、商业伙伴或其他人知道其债务问题或欠债原因)不愿意报案、提供资料或办理认人手续,将会令警方难以继续进行调查或提出检控。因此,我们鼓励受害市民向警方举报个案,并且与警方合作,提供一切所知资料。

  为从源头着手,压缩不良收债公司的生存空间,警方及各有关监管机构,已采取多项有效的防范措施。近年,警方透过传媒,大力呼吁市民留意及举报非法收债活动,同时亦在各住宅物业派发宣传单张,并且与公共屋邨及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联系,防止高利贷集团在屋苑及大厦范围内进行宣传或展示广告。警方亦会寻求个别债务人所居住屋苑的管理公司或保安公司的合作,加强留意和防止收债公司在屋苑内进行的违法行为。

  至于监管机构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监察认可机构有否遵守《银行营运守则》,并由二○○二年三月起,要求所有认可机构按季度呈报其聘用的收债公司涉及的投诉数目。证监会亦已向持牌法团发出追讨债务手法的指引。此外,当局亦已就放债人设立发牌制度,而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亦向业界发出《放债业务守则》。这些措施已证明是有实际成效的。

  除打击不良收债活动外,当局亦十分关注有债务问题人士的需要。现时,全港各区共设有61间由社会福利署或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有需要人士提供辅导和福利支援,协助他们解决困境。当局亦会根据个案情况,为有房屋需要的负债人士提供房屋支援,或转介他们向房屋署申请体恤安置或申请调迁。

  刚才很多议员都提出了问题的一个重点,就是现在已有足够的刑事条例,打击涉及刑事罪行的收债行为。但是,有一些不良的收债公司现在用一些缠扰的手段,即非刑事的行为去收债,在这一点我们都认识到,这问题我们一定要处理的。其实,在二○○二年公布的《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包括:第一、建议订立一项骚扰债务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第二、为收债公司发牌;第三、应不时检讨互通个人信贷资料的做法。

  当局已详细审议各项建议,并于二○○五年正式作出回应。我们做了很多工作,包括第三点「应不时检讨互通个人信贷资料的做法」这方面,政府已经就有关的问题做了指引,各个财金机构亦已有指引。至于关于《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我们赞成应该要为这方面立法,现在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已承诺会在研究法改会的这个报告书时,一并考虑将追债的缠扰行为一并纳入将来考虑立法的范畴内。我们会在订出未来路向后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

  法改会认为信贷提供者及其代理,有权采取合理行动追讨债项。我们是同意这一点的。因此,在制定打击不良收债行为的措施时,一直力求取得恰当平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收债的合法需要,另一方面确保债务人无须承受不合理的压力,而第三者则免受不必要的滋扰。我们认为现行的安排,除了我刚才所说的缠扰行为外,能达致恰当的平衡。然而,政府明白市民对问题的关注。我们会密切留意情况发展,并会因应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就上述有关《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的研究结果,考虑是否有需要进一步收紧其他现有的法例的规管,予以配合,确保因拖欠债项所引起的问题得到全面的处理。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08年6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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