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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议员动议「立法规管收债行为」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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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提出「立法规管收债行为」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

主席女士:

  陈伟业议员一直关注不良收债行为对市民构成滋扰,过去几年在立法会会议上建议政府透过立法,规管收债公司及收债行为。

  首先我必须重申,当局不会容忍不良收债行为破坏社会安宁。为针对性打击这问题,当局积极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事实证明,有些措施已取得实际的成效。

  大体来说,当局现时透过警方的执法工作以及监管机构的行政措施,多方面打击不良收债行为。首先,在执法层面,现时已有多项法律条文,打击收债公司的违法收债行为。这些条文涵盖的刑事罪行包括勒索、刑事恐吓、刑事毁坏和普通袭击等,这些都是不良收债公司惯用的收债技俩。警方除鼓励市民举报涉及不良收债手法的个案外,亦会以情报为基础主动深入调查。如果收债活动涉及任何违法行为,警方会将个案交由刑事调查队跟进,依法采取行动。

  至於未有涉及刑事成分的个案,警方亦会小心处理。收债公司活动如有可能发展至构成刑事罪行,有关个案会被列为「高威胁」案件,交由刑事调查队跟进调查。大部分非刑事收债案件的举报属「低威胁」个案。虽然这些案件不构成刑事罪行,亦不会升级至刑事活动,但警方亦绝不会掉以轻心。警方会根据情况,密切监察个案、巡查涉案地点或直接介入作出调解等,防止事件恶化或演变成违法行为。

  最近几年,涉及与收债活动有关的举报数字持续下跌。由二○○五年的20,610宗下跌至二○○七年的16,542宗,当中,不论是涉及刑事行为的个案或非刑事滋扰行为的个案数字均见大幅回落。刑事案件由二○○五年的2,355宗下跌至二○○七年的1,856宗,而非刑事滋扰行为的个案则由二○○五年的18,255宗下跌至二○○七年的14,686宗,跌幅分别达21.2%及19.6%,足见警方的执法措施取得实效。

  除了警方的执法工作外,相关的监管机构亦已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打压不良收债公司的生存空间。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在日常的审查工作中,会监察认可机构有否遵守《银行营运守则》的要求,规定其聘用的收债公司必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收债手段。由二○○二年三月起,金融管理局要求所有认可机构按季度呈报其聘用的收债公司所涉及的投诉数目。自从引入呈报安排以来,有关投诉数目由二○○三年的717宗持续下跌至二○○七年的103宗,反映认可机构有采取措施,密切监察其收债公司的收债行为或手法。

  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向持牌法团(包括从事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资产管理等法团),发出有关追讨债务手法的指引。指引订明,在追收债务的过程中,不应导致有关人士、其家人或其他人士受到公开的侮辱或骚扰,例如不应在其住所的墙壁张贴欠债通告,以及不应使用暴力或采取任何恐吓或非法手段。

  至於放债人方面,当局已设立发牌制度,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处理。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亦已发出《放债业务守则》,要求会员必须确保其收债公司不会从事不当的收债活动。

  从观察所得,基於商誉方面的考虑,即使个别行业未必就收债行为制定同业指引或守则,各大机构有一定诱因,小心选择雇用的收债公司。一旦出现不良收债行为,这些机构通常亦会终止雇用有关的收债公司。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二○○二年公布《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当局经仔细研究后,已於二○○五年九月就报告书的建议作出详细回应。法改会其中一项建议是设立法定发牌制度,监管收债公司和个别收债员。

  当局对於立法能否杜绝不良收债公司及其非法行为,我们是有保留的。根据执法部门的经验,存心违法的经营者为逃避监管,可能根本不会成立受管制的收债公司。至於审慎和操守良好的经营者,即使在现时未有特订法律监管制度下,也不会从事不良活动。因此,以立法手段或另订发牌制度的实际效用存疑。

  至於法改会建议订立骚扰债务人及他人成为刑事罪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现正研究跟进法改会的《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并会在过程中一并考虑与收债活动有关的缠扰行为。

  主席女士,政府现时已有一套有效方案,处理不良收债行为。警方会继续严格执行现有法例,而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亦会密切留意业界有否遵守追讨债务手法的指引及守则。我们认为这些措施既有实效,应予支持。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待听取议员就议题发表的意见后,我会再作回应。



2008年6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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