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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陈鉴林议员就《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第12A条)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对这项修正案。
我想指出,现时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已赋权积金局就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公司的高级人员、管控人员和合伙人提出检控。如证实有关人等同意或纵容公司的违法行为,或有关违法行为可归咎於他们的疏忽,他们便须负上刑事责任。这种安排与审讯一般罪行要求控方提出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的做法一致。我想指出,目前积金局的执法是有成效的。过去两年,积金局已透过有关条文成功检控二十五名董事和管控人员。
刚才很多议员都提到成报的事件。对积金局如何处理成报事件,有不少评论。我想指出,积金局是按步骤对成报采取行动,结果亦能够不花雇员一分一毫的情况下,成功收回成报拖欠的强积金供款。这证明积金局的执法工作取得成果。
固然,在执法方面,我们一向都觉得有完善的执法程序,执法的力度。刚於今年一月通过的《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亦已赋予积金局更大权力搜集证据,以加强执法力度。根据有关修订,积金局可以为执行《强积金条例》的目的,向雇主、公司董事或职员等有关人士要求提供资料,包括查阅公司所有供款纪录、帐目纪录和银行结单等文件,以确定公司董事或管控人员有否同意或纵容违法行为,或该违法行为是否由於他们的疏忽所致。此外,积金局亦可要求公司董事和管控人提供最新地址资料,以便采取检控行动时向他们送达传票。
各位议员,有关修订自今年一月实施后,已大大促进积金局的执法和检控工作,积金局亦已增加资源和人手,由零五/零六年的约一百人增至现时二百人,以加快处理欠供个案。我们不认同这项修正案,指明公司的董事或管控人员须要提出相反证据,否则便会被推定为同意或纵容公司所触犯的罪行。我相信许多议员都会同意,假设公司全部董事和管控人员都清楚知悉公司内部所有运作是不合理的推定。这种推定对一些没有参与公司人事管理,或强积金安排的董事和管控人员未必公平。
因此,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这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