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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恢复《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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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和各位委员,在审议这条条例草案时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因应委员的意见,提交了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强积金制度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实施以来已运作了七年多。政府和积金局不时根据实际运作经验检讨制度下的各项安排。同时,局方亦会因应议员、市民和业界提出的意见改善各项措施,以提升效益。

  政府当局在今年初已透过立法修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让积金局落实执行二十多项改善措施,当中包括取消强积金供款的三十日结算期,以加快追讨欠款程序;以及扩大积金局为执行法例的目的而要求雇主和其他人士出示记录的权力等等。这些修订都有助加强积金局的执法工作。当局透过现在审议的《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进一步提出多项针对性措施,加强打击雇主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和拖欠强积金供款的违法行为。

  跟各位议员一样,政府和积金局非常关注有雇员被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情况,因此我们积极完善法例,而积金局亦投放了不少资源切实执法。积金局会全力为受影响的雇员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并把追回的款项悉数存入雇员的强积金户口内,保障雇员的权益。积金局内设有一个二百人的专责队伍跟进个案,所有相关的法律费用一概由积金局承担。经过积金局介入和跟进后,超过九成的欠款个案都获得解决。二零零七/零八年的数据显示,约百分之九十四的申索款额都会於取得法庭判令后获得支付。积金局会继续竭力执行法庭判令,代雇员追讨未支付的供款。

  针对那些属极少数的顽劣雇主,我们在条例草案内建议赋权法院在完成刑事审讯后,可向雇主发出命令,要求他们在指明期间内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和清缴拖欠供款。为了增加建议条文的阻吓性,我们会於稍后提出修正案,在条例内清楚订明违反法院命令属於刑事罪行,可被判处最高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以及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处以每日罚款五百元。我想强调,在这建议下,如果公司不遵从法院命令,未有在指明期间内纠正违规行为,该公司的董事和管控人员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4条都可能「刑事上身」。因此,这新订条文将大大加强法例的阻吓作用。

  条例草案亦建议把现时对於未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和拖欠供款所设定的最高刑罚,增加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对於那些已从雇员入息中扣除强制性供款,但没有把该笔款项悉数支付予强积金计划的无良雇主,我们建议进一步提升罚则至最高罚款四十五万元及监禁四年,以凸显罪行的严重性。若修订获通过,法庭将可在量刑时把新订的最高罚则,连同屡犯雇主的定罪纪录一并考虑在内,我们相信这项建议能收惩罚和阻吓之用。条例草案的另一项重要修订,是在法例内清楚订明即使雇主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他们仍然有法律责任支付雇员的强制性供款。有关修订可让积金局对有关雇主拖欠供款的行为采取刑事检控和民事追讨的执法行动。

  我知悉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不少议员表示关注积金局为雇员追讨欠款时所采取的程序和它们的成效。积金局已向委员会解释相关程序,并同意将来於追讨欠款过程当中,会提早开始考虑向雇主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和申请清盘令。

  主席女士,我很高兴条例草案及政府建议的修正案均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在全体委员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陈鉴林议员於稍后代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两项修正案,并未得到法案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同意,我呼吁议员反对有关修正案。我会於稍后对修正案作出回应时阐述政府所持的理据。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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